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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控制的合理适度

2000-07-18 来源:光明日报 李建华 我有话说

道德作用于社会或个人不是自发的,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控制手段。道德控制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借助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所产生的力量,使人们遵从道德规范,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目的的一种社会管理活动。它作为社会控制的常见形式,具有控制主体组织性、控制手段自觉性、道德规范认同性等社会心理特性。这些特性,一方面表明道德控制是一种“软控制”,它要诉诸人的情感、意志,它是否有效与人们的心理承受力密切相关;另一方面表明,道德控制的失宜与失度,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会导致道德生活的失范。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人们的社会心理承受力相对减弱,合理而适度的道德控制尤显重要。

从我国目前道德建设的现状来看,所谓道德控制的合理适度,主要应在如下两个方面得以调整:

首先,在道德控制的层面上,应以官德建设为先,真正实现道德平等。从社会成员的分层来看,官员是社会道德活动的主体;从社会道德的层次来看,官德是社会的主体道德。由于官在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手中掌握着权力,他们既是群体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又是群体意志的体现者和协调者,也是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和教育者,还是群众关系的设计者和执行者。他们对社会的人、财、物,进行全面领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由于官员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其本身的道德取向和实际道德表现,就具有了导向的作用。一方面人们从其道德言论中感悟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人们又从其道德行为中判断善恶是非。因此,官德建设不仅显示了社会道德建设的主题,而且成为影响社会道德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官德水平提高了,老百姓对道德建设才有信心。

其次,在道德控制的机制上,应健全道德回报机制,实现义与利的对等。道德赏罚是进行道德控制的基本手段,通过对道德行为的赞扬和对不道德行为的谴责,使人们分辨是非善恶。但道德赏罚往往是一种精神赏罚,加上我们一直存在一种错误的观念:道德只讲义务而不讲权利,道德回报问题几乎是被忽视了。儒家所设计并倡导的“三纲”社会伦理规范,尽管在主客双方建立了一种对应关系但其实质是单向度的,即君可以不明,但臣不能不忠;父可以不慈,但子不能不孝;夫可以不义,但妻不能不顺。这样,就把本应是双方互相制约的伦理关系变为单向的义务性指令关系。特别是到了封建社会后期,这种对应关系更加片面化,出现了愚忠、愚孝、愚顺,这实际上是道德的悲剧。

道德义务和其它社会义务一样,必须与相应的权利结合在一起,二者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的这个论断同样适应于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道德确实是以尽义务为特征,但是,尽义务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相应的权利。从道德主体而言,他从事某种道德行为,确实是以不谋取权利为目的,但这只能说明从事道德行为的主体的崇高,而不能由此证明这个社会的伦理秩序就是合理的。只要人们尽义务而不给相应回报是不合理的。尊重他人的人,得不到他人的尊重;奉献社会的人,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与奖赏;老实人,处处碰壁,遭人耻笑,这是道德领域的极大的不公正。履行义务就应得到公正客观的回报,行善就应得福,这应当成为一条普遍客观的道德法则。如果高尚只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只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那么,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因此,我们今天的社会,要致力于改变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相脱离的现象。要在奉献和回报之间建立一个良性社会机制,要使尽义务的人得到公正评价和回报,使不尽义务的人受到谴责和惩处。只有当我们的社会真正建立起扬善抑恶的有力机制,社会风气才会不断好转,道德建设,以致市场经济才能顺利发展。

道德控制不但要合理,而且应充分考虑人们的心理承受力,使之有力而适度。道德控制的本质属性是约束性。但是任何约束都不是无条件的,都有它的极限,并非越严越好,超过这个极限,不但起不到约束的作用,反而会使约束机制破坏。这个极限就是道德控制的度。

道德控制从空间范围而言有力度、刚度、密度之分。道德控制的力度是受控个体或群体的空间与人们实际生活空间的比率。道德力度越大,人的自由空间就越小;反之,则越大。这说明“道德真空”总是存在的,如果强行把非道德空间纳入道德控制范围,只会引起人们反感,造成社会混乱。泛道德控制是反人性的、反社会的。道德控制的刚度是指受控范围出现的不道德行为与受到惩罚的不道德行为数的比率。如果不道德行为数与受惩数相等,这说明社会普遍具有了正义感和责任感,社会越轨行为就会减少。问题在于道德控制本身并不能完全消除不道德行为。因为道德控制的手段完全要依赖于受控者的自觉心态,对于那些厚颜无耻者不起任何作用,道德只对想守道德的人起作用。这就要把道德控制与法律控制结合起来,触动不道德者的即得利益,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痛苦,从根本上制止不道德行为。道德控制的密度是指在特定的道德空间里所有行为数和实际受控制数的比。由于社会行为的非道德性的存在,在客观上就要求道德控制的密度讲究疏密相间,不宜密不透风,一方面要使人们的行为有章可循,有范可就,另一方面要循而不呆、就而不死。

从道德控制的程度来看出有适度、欠度、过度之分。适度的道德控制是社会组织在一定历史时间内所实施的道德控制符合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起到调节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达到了最佳程度,往往表现在社会的上升时期。欠度的道德控制是控制不够火候,过分迁就人的低层次需要,人情淡薄、社会秩序混乱、精神生活空虚、社会风气败坏,主要表现在社会衰败期。过度的道德控制是滞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为追求社会的超稳定,结果是人们失去自由,个性受到压抑,社会停滞不前,这往往是专制社会的产物。道德控制是否过度当然还得视受控者的心理承受力而定。心理承受能力是一定社会组织对其成员所施加的压力在心理上表现出来的一种所能接受的状态,它是各种心理能力的综合,具体可分解为认识能力、应激能力、耐压能力、平衡能力。如果心理承受能力强,过度的道德控制在受控者看来也不过分。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控制可谓严厉无比,但耐压能力很强的中国人反而习以为常,不觉得过分。经过“文革”浩劫之后,中国人的心理承受力开始弱化,甚至有些脆弱,所以目前的道德建设不可太急于求成,以免引起人们的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只有合理的与适度的道德控制,才是有效的道德控制,只有有效的道德控制,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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